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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能办特病嘛(肝硬化能不能办特病)

来源:www.85922222.net  时间:2023-01-03 15:40   点击:12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肝硬化能不能办特病

申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证条件:

(一)确诊的特殊病种疾病及其并发症;

(二)申请的特殊病种疾病及其并发症在近两年内必须有一次以上的治疗史。

二、办证须提供的资料

(一)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

(二) 治疗、用药资料:

1、 恶性肿瘤病人须提供近两年内一次以上的放、化疗病历资料;

2、 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须提供近两年内一次以上的透析治疗病历资料;

3、 肺结核病人须提供近1年内两次以上药物治疗的病历资料;

4、 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慢性病变及支气管哮喘病人需近两年内两次以上的用药和治疗资料;

5、 其它特殊病种应提供近两年内特殊病种疾病及其并发症一次以上的用药和治疗病历资料。

(三) 出院记录(住过院的参保病人);

(四) 疾病证明书;

(五) 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六) 社会保障卡;

(七) 确诊特殊病种疾病及其并发症的主要检查、化验资料:

1、各类恶性性肿瘤:病理报告;

2、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化验单;

3、 精神分裂症:由贵州省安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4、 慢性白血病:骨髓检查报告;

5、 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手术证明资料;

6、 再生障碍性贫血:近两年内骨髓检验报告单;

7、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血糖化验单;确诊合并心、脑、肾损害的相关检查资料(心电图、心脏B超、CT或肾功能等);仅合并神经系统病变的病人需肌电图检查报告或提供近两年神经系统慢性病变两次以上诊疗病历资料;

8、 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脑部CT和(或)X光片检查报告单;

9、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肝功能检查,确诊肝硬化及其失代偿期的实验检查报告;

10、肺结核:胸部CT和(或)X光片检查报告单;痰涂片、痰培养、结核菌素试验检查,结核抗体(酶联TB),以上四项检查结果之一均可;

11、系统性红斑狼疮: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细胞学和免疫学检查报告;

12、原发性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确诊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心电图、心脏B超、CT或肾功能等);

13、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确诊

2. 乙肝和肝硬化能办特殊病吗

一、特殊疾病报销种类

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肝豆状核变性、丙型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等21种疾病。

二、2022特殊疾病门诊的报销标准

1、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相关法规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相关法规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2、报销公式:

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偿比例

三、特殊疾病报销办理流程

1、将上述材料上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3、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4、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3. 肝硬化特种证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一、高血压病

  (一)准入标准。参保地规定的具有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证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高血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糖尿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糖尿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冠心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冠心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下列第1项标准,且同时符合第2-4项标准中任一项的:

  1.器质性心脏病病史,合并慢性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功能不全、右心功能不全)。

  2.胸部X线提示心影增大、肺淤血、肺水肿等。

  3.血液NT-proBNP。年龄50岁以下>450pg/ml;年龄50-75岁>900pg/ml;年龄75岁以上>1800pg/ml或血液BNP>400pg/ml。

  4.超声心动图提示心脏扩大,可能存在瓣膜狭窄或关闭不全, LVEF<40%或LVEF≥40%,合并左心室肥厚、心脏舒张功能异常;存在右心衰竭时可见三尖瓣环收缩期位移降低。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

  1.脑血管疾病病史。

  2.急性期6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或体征中的2种或2种以上的:遗留有偏瘫半侧肢体障碍、肢体麻木偏盲失语,或者交叉性瘫痪、交叉性感觉障碍、外眼肌麻痹、眼球震颤、构音困难、语言障碍、记忆力下降、口眼歪斜、吞咽困难、呛食呛水、共济失调、头晕头痛、二便障碍、发作性抽搐等。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六、帕金森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帕金森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七、癫痫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癫痫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八、支气管哮喘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支气管哮喘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肺动脉高压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肺动脉高压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一、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下列第1-2项标准中任一项,且同时符合第3项标准的:

  1.有肝硬化的并发症。出现腹水,肝性脑病,感染,肝肾综合征或门静脉高压症引起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破裂出血、脾功能亢进等。

  2.有明显肝功能异常及失代偿征象。血清白蛋白<35g/L, A/G<1.0, 胆红素>35umol/L,血清AST和/或ALT升高,凝血酶原活动度<60%。

  3.B超、CT或MR检查显示肝脏有肝硬化的声像。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二、慢性乙型肝炎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慢性乙型肝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三、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

  1.丙型肝炎病史。

  2.HCV RNA持续阳性。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四、艾滋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艾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五、活动性肺结核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活动性肺结核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1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六、耐多药肺结核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耐多药肺结核(含利福平耐药肺结核)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七、类风湿关节炎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类风湿关节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八、强直性脊柱炎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强直性脊柱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十九、多发性硬化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多发性硬化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骨髓纤维化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骨髓纤维化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系统性红斑狼疮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再生障碍性贫血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四、血友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血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五、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且需要临床治疗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六、C型尼曼匹克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C型尼曼匹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七、肢端肥大症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肢端肥大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八、银屑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银屑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十九、克罗恩病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克罗恩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溃疡性结肠炎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溃疡性结肠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一、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二、糖尿病黄斑水肿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糖尿病黄斑水肿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三、脉络膜新生血管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脉络膜新生血管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四、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五、精神分裂症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精神分裂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六、分裂情感性障碍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裂情感性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七、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八、双相(情感)障碍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双相(情感)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十九、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四十、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四十一、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准入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

  1.心脏移植病史。

  2.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4. 肝硬化能不能办特病门诊

2021年特殊疾病门诊的报销政策、流程

 一、特殊疾病报销种类

  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肝豆状核变性、丙型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慢性心力衰竭

、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等21种疾病。

  二、特殊疾病门诊的报销政策

  1、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2、报销公式:

  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偿比例

  三、特殊疾病报销办理流程

  1、将上述材料上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3、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4、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5. 肝硬化能不能办特病卡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申报办理事项如下:

1

一、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疾病目

1、恶性肿瘤(职工、居民)

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职工、居民)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职工、居民)

4、帕金森综合症(职工、居民)

5、心肌病(职工、居民)

6、风湿性心脏病(职工、居民)

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职工、居民)

8、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职工、居民)

9、再生障碍性贫血(职工、居民)

10、系统性红斑狼疮(职工、居民)

11、类风湿性关节炎(职工、居民)

12、糖尿病(职工、居民)

13、高血压病(职工、居民)

14、脑血管(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烟雾病)(职工、居民)

15、重症肌无力(MG)(职工、居民)

16、冠心病及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职工、居民)

17、精神疾病(职工、居民)

18、血友病(职工、居民)

19、结核病(活动期)(职工、居民)

20、黄斑病变眼内注射治疗(职工、居民)

21、支气管哮喘(限职工)

22、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限职工)

23、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限职工)

2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限职工)25、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限职工)

26、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术患者除外)(限职工)

27、强直性脊柱炎(限职工)

2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职工)

29、弥漫性间质性肺病(限职工)

30、干燥综合征(限职工)

31、脱髓鞘病(限职工)

32、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限职工)

33、运动神经元病(MND)(限职工)

34、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限职工)

35、硬皮病(SSC) (限职工)

36、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限职工)

37、克罗恩病 (限职工)

38、结肠代食道手术后遗症(限职工)

39、艾滋病(限职工)

4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限职工)

41、多发性硬化(限职工、居民)

42、苯丙酮尿症(限居民)

43、0-17周岁青少年儿童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和孤独症(限居民)

2

二、随时申报办理的病种: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搭桥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苯丙酮尿症、重型精神疾病、0-17周岁残疾和孤独症等特殊疾病患者。

3

三、门诊慢性病申报流程:

(一)随时申报办理的病种:

1、患者确诊后持住院病历、病理报告、检查化验结果、医保证(卡)、身份证、一张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到门诊慢性病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2、门诊慢性病受理窗口初审后,填写《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表》;

3、门诊慢性病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即时组织相关专业门诊慢性病专家组根据《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标准》进行资格确认。

4、住院患者资格确认通过后,在医保业务系统内维护门诊慢性病相关信息,门诊慢性病受理窗口填写《门诊慢性病病历证》,病人出院后次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已出院的患者自资格确认通过之日起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普通病种申报流程:同随时申报办理的病种。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公室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专业门诊慢性病专家组按照《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标准》进行资格确认,自资格确认通过之日起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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